印尼FORM E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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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5 10: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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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香港转运的,进口人应按照以下规定提交中转确认书或未再加工证明:

(一)对于在香港或澳门中转的非集装箱运输货物,以及中转期间非因预检验开箱的集装箱运输货物,应提交香港或澳门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

(二)中转期间进行预检验的集装箱运输货物,应提交中国检验(香港)公司或澳门中国检验公司签发的未再加工证明。  

(三)对于中转期间未开箱的集装箱运输货物,应提交香港或澳门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或者中国检验(香港)公司或澳门中国检验公司签发的未再加工证明。

办理未再加工证明的资料有哪些? 
1.产地证正本一份; 
2.提单复印件一份; 
3.发-票复印件一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未加工证明

由1996年7月1日起,凡经香港出口往欧盟而又合资格享有欧盟普及 特惠税待遇的中国制货品,必须附有「未再加工证明」,确认货品 在香港没有再加工。

有关的货品须出具证明,保证在留港期间不得加工、打开、检验、 重新包装或被其他货品掉换。

若符合规定,可获发给「未再加工证明」,上面盖有印章,

注明:「兹证明本证明书上所述货品在香港 停留/转运期间未经任何加工。」

 「未再加工证明」应于货物离港前两个工作天,送交中国检验有限公 司签证服务部。

 「未再加工证明」的签发机构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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