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牛区武侯区公司吊销恢复需要多少钱
在司法实践中,当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时,本应由公司或债权人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如果债权人不按照《破产法》启动唯一司法救济方式即破产程序,而是依照《公司法》启动清算程序,其出发点显然在于全部受偿。若不加以区分,只有充分证据证明公司无力清偿的原因是可归责于公司、股东或董事等高级管理者的时候,才涉及到公司、公司股东和董事等管理者在公司清算中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简单将公司未履行清算义务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直接挂钩并支持这种诉求,某种程度上是击破了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结果上是背离公司清算制度设计的立法初衷,造成违法行为、违法程度与法律后果之间不匹配,违背社会公平观念,将清算制度直接承担公司破产制度的功能。因而,我们建议在审理清算责任纠纷时也应同时审查企业是否也具备破产条件,同时也就赋予法院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的权利,以利于保护各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