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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19-05-07 11:55:18
FCR的特点
FCR的几个特点:
1.FCR一般只出现在FOB条款下
2.FCR只是收据,而非提单这样的物权证明
3.FCR如同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似的,谁都可以开具。
4.进口商不需要FCR就能够提货
5.表面上的风险承担方是承运方。
FCR与提单的区别货运代理人签发的FCR和提单有相同之处,均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和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但两者至少存在以下几点区别:
一、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而FCR不具有该项特点。
二、FCR一般只出现在FOB价格条款和EXW(工厂交货)价格条款下,包税相纸进口,提单的使用则无此局限。三、银行接受提单和FCR的条件有所不同。
四、提单和FCR的可转让性不同。
国际海上货运合同的订立及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之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如果将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执行时,包税相纸进口可靠吗,不管根据海上运输合同是否有权这样做,承运人仍需对全部运输负责。关于实际承运人所履行的运输,承运人应对实际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在他们的受雇范围内行使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责。
《汉堡规则》对承运人责任的所有规定也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对其所履行的运输的责任。承运人据以承担《汉堡规则》所规定的义务或放弃《汉堡规则》所赋予的权利的任何特别协议,只有在实际承运人书面明确表示同意时,才能对他发生影响,不论实际承运人是否已经同意,承运人仍受这种特别协议所导致的义务或弃权的约束。
如果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有责任,相纸进口包税物流,则在此责任范围内他们应负连带责任。但是,不妨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任何追索权。
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和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支付的赔偿金额总数不得超过《汉堡规则》所规定的责任限额。
货运代理业
货运代理业(Freight Forwarding Industry)
货运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或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报关、交接、仓储、调拨、检验、包装、转运、订舱等)并收取报酬的行业。
货运代理业与物流业
传统的货运代理业的特点
目前的货运代理业务实质是一种代理行为,并没有与其服务的顾客融合在一起。当他以托运人的身份向船公司订舱时,相纸进口,他仅是货主的代理;而当他在招揽货物仰或签发提单时,他则成了船公司的代理;即使他有能力以自己的名义安排全程运输并签发自己的全程提单,也只是充当了承运人的角色,严格地讲,仍没有摆脱代理的影子。总而言之,无论在哪一种情况下,他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物流服务提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