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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19-05-07 11:55:18
货物计费重量的计算方法之三
3.计费重量
由于存在货物毛重、体积重量、分界点重量,因此,必须建立一个新的概念,用于计算航空运费,砂纸进口货代,即计费重量。计费重量是指用以计算货物航空运费的重量。计费重量单位:国内货物的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重量不足lkg的,尾数四舍五入。贵重物品的计费重量以0.5kg为单位,尾数不足0.5kg的,按0.5kg计算;0.5kg以上不足lkg的,按lkg计算。国际货物的计费重量以0.5kg为单位,尾数不足0.5kg的,按0.5kg计算;0.5kg以上不足1kg的,按lkg计算。当货物重量以磅表示时,计费重量以1lb为z小单位,小数点后的部分全部进为1。
FCR: 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 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
FCR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以下简称FIATA)给其组织内部国际货运代理人推荐使用的单据,从其字面含义看,该单据仅是货运代理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收据而不是运输单证,但根据FIATA出具的FCR样本和FCR的使用情况,货运代理人均在FCR正面显著位置记载:“我们基于不可撤消的指示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控制之下或交予收货人。”在FCR仅记载“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控制之下”时,货运代理人和收货人之间属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货运代理人根据收货人的指示为收货人收集货物、进行拼箱、租船订舱等,此时FCR仅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单证。目前,许多国际超市买家如Wal-Mart、K-Mart等,多采用这种方式。
但当FCR记载“将货物交予收货人”,即货运代理人承诺按照FCR记载的运输要求“运送”货物至目的地时,则货运代理人实际上处于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包税一般贸易砂纸进口,其签发的FCR应视为运输单证,系运输合同的证明,受我国海商法的调整,应属于“提单以外的单证”。我国海商法第八十条规定: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
航空运费的收取规定
(1)填制货运单后,如遇运价调整,运费多不退,砂纸进口,少不补。发货人如有异议,可按货物退运处理,按新运价重新托运。
(2)货物运费应在承运时一次收清。
(3)确有需要定期结账的个别单位,经承运人同意后签订协议,砂纸进口货运代理,运费可以计账,但应最少每月结算一次。记账的货运单,应在出票人联上加盖“记账”的戳记。
(4)货物运费除托运人与承运人有协议外,都按支付规定处理。
(5)货物运费以角为单位,角以下四舍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