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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 18: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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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让对方管理你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如果增值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则为共同所有,只有自然增值与孳息方为个人财产。还有以下规定: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如果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则租金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增值或者孳息,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这给我们的启示是个人财产尽量不要用于投资公司或者企业等,可以用于购买黄金或古董等财产,但是切记不要让对方管理你的财产,还是亲力亲为的好。



浙江北鼎律师事务所,是经浙江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1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1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杭州婚姻律师,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在婚姻的维护上,很多人会传授,如何战小三,如何防范隔壁老王。笔者认为,因为小三入局、隔壁老王入室,导致的离婚,我感觉小三和老王他们没有多么可恨,你不必对他们咬牙切齿,是他们检验了一桩弱不禁风的婚姻而已。

要想保护婚姻,关键在于你们两人的内因,而不在于外因。要知道,内因是你可以控制的,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的。隔壁老王,人家就住在你隔壁,杭州婚姻律师团队,这是人家的家;小三,你们在工作生活中肯定会和异性有交集的,他们都有成为第三者的可能性。因此,杭州婚姻律师价格,只有把功力放在婚姻的经营上,方为上策。就像我党进行的反腐斗争一样,要创造不敢腐的制度、不能腐的信仰、不忍腐的留恋,同样,婚姻也要学会去保鲜,而不能一劳永逸,只有彼此好生经营,一起努力,婚姻这艘小船才能在人生的浪潮里,成功到达人生的彼案。

我虽然是一名离婚律师,但是我深知,美好的爱情是值得我们追求的,社会是有真爱的。我们曾经是一个非常重视婚姻的民族,《诗经》载:“天监在下,杭州婚姻律师咨询,有命既集,文王初载,天作之合”,这就是天作之合的出处。婚姻就是天作之合,因此,我们对待婚姻要慎重,不轻易结婚,更要不轻易离婚。

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婚姻美满幸福,彼此陪伴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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