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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19-05-07 11:55:12
国际海上货运合同的订立及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之
舱面货的灭损赔偿责任
承运人只有按照同托运人的协议或符合特定的贸易惯例、或依据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才有权在舱面上载运货物。如果承运人和托运人议定货物应该或可以在舱面上载运,承运人必须在提单或证明海上货运合同的其他单证上载列相应的说明。如无此项说明,承运人有责任证明曾经达成在舱面上载运的协议。但承运人无权援引这种协议对抗包括收货人在内的诚实的持有提单的第三方。
如果承运人违反同托运人的协议,也没有贸易惯例为依据,而将货物载在舱面上,或承运人不能援引在舱面上载运的协议,承运人须对仅由于在舱面上载运而造成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以及延迟交付负赔偿责任,而其赔偿责任的限额。视情况分别按照《汉堡规则》享受或丧失责任限额的权利确定。
承运人违反将货物装载在舱内的明文协议而将货物装载在舱面,无权享受责任限额的权利。
FCR: 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 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
FCR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以下简称FIATA)给其组织内部国际货运代理人推荐使用的单据,从其字面含义看,该单据仅是货运代理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收据而不是运输单证,但根据FIATA出具的FCR样本和FCR的使用情况,货运代理人均在FCR正面显著位置记载:“我们基于不可撤消的指示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控制之下或交予收货人。”在FCR仅记载“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控制之下”时,货运代理人和收货人之间属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货运代理人根据收货人的指示为收货人收集货物、进行拼箱、租船订舱等,此时FCR仅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单证。目前,双铜纸进口,许多国际超市买家如Wal-Mart、K-Mart等,多采用这种方式。
但当FCR记载“将货物交予收货人”,即货运代理人承诺按照FCR记载的运输要求“运送”货物至目的地时,双铜纸进口关税,则货运代理人实际上处于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其签发的FCR应视为运输单证,系运输合同的证明,受我国海商法的调整,应属于“提单以外的单证”。我国海商法第八十条规定: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
集装箱货物运费计收之Z低运费规定,不同于普通船运输方式下所规定的Z低运费金额,双铜纸进口货运代理,而是规定一个Z低运费吨,也叫计费吨,是计收每一种货物运费时所使用的计算单位。运费吨包括重量吨和容积吨两种。每一件货物都有它的重量和尺码,在确定以哪一种标准作为运费吨时,双铜纸进口货运,一般取高者。
不同的船公司对不同类型、不同用途的集装箱分别确定了其各自的Z低运费吨。由于航运是国际性的,所以,尽管不同的船公司对Z低运费的计算都有自己的规定,但基本上是比较接近的,差异较小。
规定Z低计费吨的目的在于,当货物由货主自己装载时,若箱内所装的货没有达到所规定的Z低运费,货主应支付亏箱运费,以确保承运人的利益。显然,Z低运费吨乘上费率得出的全部运费中已包括了亏箱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