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全国保险经纪公司带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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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服务集团(控股)公司所需申报材料:
1、《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设立申请委托书》;
2、设立申请书或更名申请书,其中应当载明拟设立或更名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3、拟成立保险中介服务集团的名称、成员企业及企业集团章程;
4、可行性报告及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设立方式或者更名方案、公司治理和组织机构框架、发展战略、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公司章程、业务管理制度、资本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5、筹建或更名方案,包括操作流程、集团内各公司的股权整合方案、股权结构、子公司的名称和业务类别、员工及债权处置方案等;
6、创立大会决议,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设立集团公司或者更名的决议;
7、《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股份认购协议等,投资人是机构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其他背景资料以及加盖公章的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8、加盖公章的集团重要成员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9.依法成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审计报告(原件),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10.《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
11、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1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应当报送一式2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保险经纪机构(非集团): 1、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2、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的最低限额;
3、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4、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9、拟设立的保险经纪机构不得与已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保险中介机构重名。
保险经纪服务集团(控股)公司:除满足(一)1-8中审查原则及标准外,还需要满足: 1、拥有5家及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2、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占集团总业务收入的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