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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08 05:03:57
《刑F法修正案(七)》实施以来,各地司F法机关陆续援引其中关于绑J架罪“情节较轻”的规定,对一些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的绑J架案件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从相关资料看,司F法机关在认定绑J架案件是否属于“情节较轻”时,尚存在判断基础不够统一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案件的准确认定。实际上,绑J架罪中的“情节较轻”从本质上说属于一种价值评判,但这种价值评判并不是随意的、无限制的,而是要建立在一定的事实基础上。由于绑J架罪情节本身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司F法实践中应当将哪些具体情节作为绑J架罪“情节较轻”的评判基础,往往多有争议。如,评价某一绑J架罪个案是否属于“情节较轻”,是否要考虑未遂、中止等犯Z罪形态,是否要考虑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以及是否属于初犯、偶犯,是否要考虑犯Z罪后认罪悔罪态度以及自Z首立功情节等等,都会引发一些争议。而评判基础不同,得出的结论自然有异,因此必须在理论上加以厘清。
如何认定“f法占有目的”要件呢?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关于行为人集中阶段的收入能力和偿付能力。这方面可以通过调取行为人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同时结合其卡存款来证明。如果发现行为人在集中消费阶段具有稳定的收入(调取证明)或者良好的经营状况(调取期间的经营报表),或者通过调取其他卡发现行为人集中透支阶段仍有大量存款,那么,即便后来其因客观原因变化导致其无力还款,也不能认定持卡人构成信用罪。因为这不符合《关于办理妨害信用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6条第2款第1项关于“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的规定。
2、关于违约的原因。如果违约是因为行为人挥霍或者不良恶习,等原因造成的(通过调取信用消费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予以证实),那就可以认定其有f法占有的目的。反之,如果违约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偿还,比如本人或者主要家庭成员出现重大疾病导致医费开支过大、经营发生不可预料的巨大亏损、失业、遭遇天灾或者横祸等情况,则不能视为行为人具有f法占有的目的。
高利转d贷罪
高利转d贷罪规定在我国刑f法第1百七十五条,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d贷他人,刑事律师,违f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2010年5月7日最G高人民JC院、《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d贷他人,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高利转d贷,违f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d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d贷的
2008年4月,谢岗刑事律师,上海度X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度X公司)临时员工曹某在得知上海龙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X公S)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急需资金还债后,刑事律师辩护,为牟取利益,伙同代表人周某,决定以度X公司需要流动资金为由,向申请贷D款1000万元,再高利转d贷给龙X公司。2008年5月27日,度X公司收到发放的贷D款1000万元。其中,783万元代龙X公司偿还上海某典当有限公司的欠款,66.8万元作为被告人曹某及其他人员的好处费,留在度X公司账上的150.2万元中,30万元系贷D款保证金,13.7万余元系度X公司支付贷D款顾问费、评估费等,45万余元系归还贷D款利息,60余万元被用于度X公司的日常经营。2010年12月16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F院作出(2010)闸刑初字第900号刑事判J决,认定被告单位上海度X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犯高利转d贷罪,判处罚金150万元。被告人周某犯高利转d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曹某犯高利转d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现实生活中,我们时常会发现这样一种情形,即企业从融资,律师刑事案件,获得的资金由于未能立即投入使用而成为闲置资金,企业为了冲抵利息损失并获取一定利益,而将贷D款所得资金借与他人,并收取高额利息。虽然这些企业在贷D款时并不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但其后来以将贷D款擅自借与他人的行为完全符合高利转d贷罪的构成要件,已经触碰刑f法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