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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13 17:43:24
哪些外国人犯Z案件要采取wai交途径解决?
联合国大会于1973年12月14日通过了《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wai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该公约于1977年2月20 日获得多数的成员国批准得以生效。该公约扩大了有关受保护人员的范围,加强了缔约国惩治这类国际罪行的义务。中国于1987年6月23日加入上述公约,并早先于1979年7月3日加入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因此,辩护刑事律师,我国机关办理刑事涉外案件时应遵守公约的规定。同时,我国的国内立法也涉猎到该问题,使之纳入国内立法的范畴。首先,我国的《刑事法》明确了享有wai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触犯我国刑律应当通过wai交途径解决的原则;其次,我国的《wai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对哪些人享有刑事豁免权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这些人也就是犯Z后采取wai交途径解决的人,具体包括:
(1)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wai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2)wai交代表,包括大使、公使、代办、参赞、武官、秘书、随员等;》》》查看全文
《关于敲Z诈勒L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Z诈勒L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刑事大律师,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因此,华某的行为符合敲Z诈勒L索罪的构成要求,应以敲Z诈勒L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F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X法》第274条“敲Z诈勒L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X、拘役或者管制;……”之规定,判处华某一年有期徒刑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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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刑事律师:其实,在开庭审理前,有几家刑事律师,相对于中立的主持庭审的F院方,控方既提审过被告人知道其是否认罪,又往往接触过辩护人了解其辩护意见,再加上职业上要求的客观义务促使其必须注意有罪和无罪、罪重和罪轻的情况,所以控方对案件的情况掌握比较全,对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其最有发言权。从被告人方而言,有罪没罪他自己心里最清楚,虽然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但他的思维与表达能力是自由的,我们的应象国外的被告人有权是否选择陪审团一样,赋予其简易程序的选择权。再说,模式中的庭审,非常强调控辩双方的对抗与互动。对抗互动的题中之义,应是控方有提供指证F罪的证据的权利,辩方也有提供否认F罪的证据的权利;控方有某种庭审程序的选择权,辩方也应有某种庭审程序的选择权,否则不对等。主审方不应干涉双方的程序选择权,以保持大限度的中立;控辩双方若一致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广东刑事律师,法庭应予以尊重。最后,赋予辩方简易程序选择权,也是对被告人认罪表现的一种激励措施,有利于克服其时供时翻带来的“被告人认罪”标准易变性的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