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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19-05-30 11:18:48
统调试应在系统施工完成及与工程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设备调试合格后进行。
7.1.2 系统调试所使用的测试仪器和仪表,性能应稳定可靠,其精度等级及最分度值应能满足测定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法规及检定规程的规定。
7.1.3 系统调试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监督,加压送风口,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参与和配合。
7.1.4 系统调试前,电动常闭加压送风口,施工单位应编制调试方案,报送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调试结束后,必须提供完整的调试资料和报告。
7.1.5 系统调试应包括设备单机调试和系统联动调试,并按本标准附录D表D-4填写调试记录。
条第3款中“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应设置消防电梯,主要指当建筑的上部设置了消防电梯且建筑有地下室时,该消防电梯应延伸到地下部分;除此之外,地下部分是否设置消防电梯应根据其埋深和总建筑面积来确定。
7.3.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建筑内的防火分区具有较高的防火性能。一般,在火灾初期,较易将火灾控制在着火的一个防火分区内,消防员利用着火区内的消防电梯就可以进入着火区直接接近火源实施灭火和搜索等其他行动。对于有多个防火分区的楼层,即使一个防火分区的消防电梯受阻难以安全使用时,还可利用相邻防火分区的消防电梯。因此,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部消防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