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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向企而创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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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19-07-19 04:33:05
一、代理记账公司为客户做的事情非常多,以下为一个标准性的内容: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中小企业代理记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办理代理记账费用,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 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二、业务流程
1、输入记账凭单
记账凭单是会计专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加以归类,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后所填制的会计凭证。它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
2、代理记账会计专员依照客户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证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等。
代理记账公司一般都做什么?
3、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发生法定纳税义务后,按照税法或税务机关相关行规定所规定的内容,在申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及应缴税款的法律行为。
4、填写缴款书
税收通用缴款书在纳税人进行转账缴纳税款时,由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审核开具纳税人具以纳税的完税证明。是企业填制的用来到银行缴纳税款的票据,只有通过银行划转后才能做纳税的有效凭证,不能用来收现金的。通用缴款书没有通过银行划转前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5、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方式缴纳税款。征收方式可分为自核自缴;申报核实缴纳;申报查定缴纳;定额申报缴纳等。
6、输出完税凭证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扣缴义务人代扣或代收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的、证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书面凭证。
当然也有很多人会问,代理记账安全吗?答案是安全的,因为选择了代理记账公司可通过代理合同来保护经营者的权益,而如果企业使用专职的会记人员的话,不光成本高呢
通过以上的了解,相信大家对代理记账公司一般都做什么有一个比较全位的了解,如果您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向企而创的客服人员,专业的事情找专业的记账公司来做,相信您不会失望。
“金税三期”将正式在全国各地实施,更多税务政策正在实时颁布,税务局对企业的要求将愈加严格,接下来会对企业“进项”和“销项”税额进行稽查!重庆居然这么多企业都经不起查!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是否将应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代理记账公司,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及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开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具的红字开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5、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6、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7、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8、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9、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代理记账,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10、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1、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根据《国家的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的税务总局令第43号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国家的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代办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的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