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商店设立法律法规禁止的单位和个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
办理条件:
行政程序:
办公室决定是否接受申请→社会分配文物管理办公室负责审判,并提出审判意见→分局管理局领导作出审判决定→办公室将将决定权交给申请人
公示模式:
网络,宣传栏等。
所需材料:
申请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公司名称,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员工职称证书,营业地点地址等资料法律法规规定。
代理设立:文物商店、文物拍卖、文物鉴定、寄卖行等各类特殊企业。
另有~~ 各类企业转让资源,公司干净,没有债务问题。
凡设立不对外销售的地、市文物商店或收购站,须经省、市、自治区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备案。
凡设立对外销售的外宾门市部,应经省、市、自治区文物(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请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批准。
所有文物商业网点的设立,均由省、市、自治区文物商店向中国文物商店总店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