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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19-11-11 04:28:20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第一条
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独资的形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SA8000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第二条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取得审批机构的批准证书后,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应当向企业设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办理登记手续提交的文件中应包括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5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每月一次将依照本办法登记的商标代理组织的有关信息报送商标局,报送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邮政编码。
第四条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其他事项,按照外资登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办理。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商标代理组织从事商标代理事宜,按照商标代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商标争议的含义
商标争议 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代办公司营业执照,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这里规定的“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别人在他以后注册的商标,和他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的争议。所以商标争议的实质是争议人认为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商标权益发生冲突,即与其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或者已经在市场上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而提出限制该商标使用商品范围或者撤销商标注册。
商标争议的实质
商标争议是商标专用权的归属之争,是在先商标注册人对在后注册商标提出不同的意见,并要求撤销有争议的注册商标行为。它是争议人认为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商标权益发生冲突,管理,即与其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或者已经在市场上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而提出限制该商标使用商品范围或者撤销商标注册。
关于启用新版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系统的通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lt;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gt;的决定》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局制定了《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暂行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新版的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系统自2014年5月1日起启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