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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郡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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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25 20:13:02
并购以实现目标企业控制权为目的,根据控制程度可分为完全控股、绝1对控股、相对控股,即分别持股目标公司100%、67%以上、51%以上。三种比例该如何选择?需结合并购方资金状况、对原股东依赖程度、目标公司的控制能力、交易双方合作条件等因素综合考量决定。如并购方需全方面掌控目标公司、又无需原股东在市场、资源等方面给予支持,且并购方资金充足时,可直接选择收购目标公司100%股权。
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根据收购对象是否直接为最终收购的目标公司,项目风险规避及债务履约能力数据分析,并购方式可分为直接并购和间接并购,直接并购系并购方直接受让目标公司股权或直接向目标公司增1资从而实现收购目的;间接并购系并购方通过收购目标公司母公司的方式间接控制目标公司,多用于直接收购有难度、避免股东优先购买权、或基于税务筹划而为的并购模式。并购以实现目标企业控制权为目的,根据控制程度可分为完全控股、绝1对控股、相对控股,即分别持股目标公司100%、67%以上、51%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