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新设立具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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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亦称“当铺”或“押店”。是旧中国以收取物品作抵押,发放高利贷的一种机构。中国历代典当名目繁多,有称“质库”、“解库”、“典铺”、“长生库”等等。我国最早的典当业出现于南北朝,最早有关典当的记载见于《后汉书·刘虞传》:“虞所赉赏,典当胡夷。”旧时中国典当多以收取衣物等动产作为抵押品,按借款人提供的质押品价值打折扣,贷放现款,定期收回本金和利息。到期不能赎取,质押品由当铺没收,也有的典当可用不动产作质押品

 

典当行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第一,确属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需要,有一定的业务量。典当业务之所以能在销声匿迹30多年后能得以复苏,是因为它适应了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能融通资金、方便群众生活。因此,典当行设立之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可行性研究,以便决定是否设立典当行,以及在何时何地设立典当行。

 

第二,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典当行作为一种金融性商业机构,其应准备的自有资金为多少,则应视其经营规模的大小、业务量的多少等因素而定,而不能一概而论。不过就一般规模而言,典当行的自有资金不得少于20万。

 

第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业务经营制度。

 

第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安全可靠的物品存放设施。

 

第五,有评估、保管物品等合格的管理人员。关于配备具有一定业务素质的当品鉴定行家的问题,由于目前典当业还刚刚复办,要求当铺配备有较髙业务素质的当品鉴定行家固然不可能,典当行如遇古玩、字画等较难鉴别的当品时,可特约专家、行家鉴定,或请有关部门鉴定。但就一般当品,典当行管理人员应能评估、鉴别其价值。

 

第六,典当行能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照章纳税的经济实体。

第七,典当行的经营方式,应灵活一些,不宜限制过死。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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