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内陆大部分地区位于地震烈度6度以上区域(见图1),50%的国土面积位于7度以上的地震高烈度区域,包括23个省会城市和2/3的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2008年至2014年期间先后经历的汶川8.0级大地震,青海玉树、四川芦山、新疆玉田三次7.0级以上强烈地震和几次6.0级以上地震,对通信设施产生极大破坏作用。数据中心设备价格昂贵,地震灾害造成的工程损失(设备零部件损害、安装组件脱出、连接电缆拉断等)和非工程损失严重(通信质量下降或者中断造成的商业中断、社会功能瘫痪、信息丢失等),对经济、社会等长期影响的社会灾害损失无法估量,所以必须加强数据中心的抗震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第三条提出了“我国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第四章第三十五条《地震灾害预防》部分明确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年)》中发展战略部分明确要求,加大对通信等重大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力度,以实现到2020年我国各地区基本具备综合抗御6.0级(相当于8烈度)地震的能力,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3.1条规定“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通信网络规划和建设中,要贯彻落实网络安全各项工作要求,不断提高网络的自愈和抗毁能力”。
通信建设工程属于生命线工程,建设单位有义务依法抓好抗震防灾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GB《建筑抗震设计规范》13.1.2条“非结构构件应根据所属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和非结构地震破坏的后果及其对整个建筑结构影响的范围,采取不同的抗震措施,达到相应的性能化设计目标”。数据中心设备属于建筑附属机电设备,即为建筑非结构构件,抗震性能应满足规范要求,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3.1条“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通信网络规划和建设中,要贯彻落实网络安全各项工作要求,不断提高网络的自愈和抗毁能力”。GB《建筑抗震设计规范》3.7.1条、GB《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1.0.3条、GB《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1.0.3条、GB《石油化工钢制设备抗震设计规范》1.0.4条、GB(2009年版)《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1.0.5条均用强制性条款对各行业的设备抗震工作进行了强制性规定。
2 数据中心抗震性能标准管理规定和要求
数据中心对于抗震工作的重点应该关注地震振动的性质特点,并据此提高基础设施的抗震性能。数据中心设备比较重,供电、制冷等配套设施的放置会对原来的建筑结构造成较大的影响,数据中心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加强建筑物抗震设计和建设工作,也必须结合通信行业的特点,不断提高服务器和存储器等数据通信设备、电力、冷却、走线架、设备底座等基础设施设备的抗震性能。
目前GB《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第1.0.2条强制性条款规定:“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第3.1.1条强制性条款规定:“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第3.7.1条强制性条款规定:“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