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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0-05-03 20:41:58
国1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1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建设项目概况,周围环境现状,环境影响评价公司,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交通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环境保护措施经济损益分析,滁州环境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编制环境评价大纲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确定评价范围和敏感保护目标,选定评价标准,阐述工程特征和环境保护特征等。
环境影响后评价是在规划或开发建设活动实施后,对环境的实际影响程度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检查对减少环境影响的措施落实程度和效果,验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正确可靠性,判断评价提出的环保措施的有效性,对一些评价时尚未认识到的影响进行分析研究,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利影响。合肥淳烽专业环境影响评价公司,欢迎来电咨询,您的不二之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