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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04 04:57:47
为了经济的发展,在此疫情期间,很多企业都已经陆续有序的复工了,但是对于新冠病毒、密切接触者等,企业应该怎么对待呢?是否能够接触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呢?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对新型冠状病毒的患者、疑似、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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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发放的问题是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服务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那么工资发放需要遵循哪些原则呢?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小编在未看到这个条文之前也是很吃惊,竟然对工资支付形式有规定,还以为只要企业给了等价的东西也是可以的。同时呢,我们可以看到工资支付还要按月支付,而且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明确了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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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了解一下,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病症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这一点是可以的,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相关信息。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该类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
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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