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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0-05-07 13:03:28
第九条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南京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多少钱,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高企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折叠建立人工费用控制制度
员工的录用、辞退应经过研究开发项目相关负责人批准,并编制研发人员名册,准确核算人员费用。研究开发项目管理部门统计工时,负责工资计算的部门依据研究开发项目管理部门统计的工时和规定的工资标准制作工资表。研发人员的工资表经过研究开发项目有关负责人签署后报财务部门发放工资,财务部门依据各研究开发项目的工时统计计算各项目的工资费用。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