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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0-05-08 11:38:35
第十七条 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科技部、财政、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南京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多少钱,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高企申报,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南京高企申报哪家做的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