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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0-05-19 18:55:10
在现有法律体系中,除了规定一般意义的侵权行为之外,还针对共同侵权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定。对于能否采用共同侵权这一上位法来处理专利间接侵权,不同学者提出了针锋相对的观点。
1.专利间接侵权立法层面的“独立说”。
一些学者认为,专利间接侵权不同于共同侵权,其本身具有特殊性和独立性,我国应该参照美国等国家的立法经验,企石专利侵权,单独引入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此种观点也被称为专利间接侵权立法层面的“独立说”。
“独立说”具体认为:,专利间接侵权的内涵与共同侵权的内涵不同。这种内涵上的差异,使得如果采用共同侵权来处理专利间接侵权,有可能“株连一大批人”。第二,专利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的成立条件不同。共同侵权成立需要以直接侵权成立为前提条件,而专利间接侵权的成立并不必须具备上述条件。第三,专利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在过错层面的要求不同。共同侵权的成立需要以具备共同过错为基础,而专利间接侵权则不然。
当然,还有学者针对程序、承担责任等方面将专利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进行了详细的比较,进而得出专利间接侵权相比共同侵权具有特殊性,无法由现行法律体系所包容,大朗专利侵权,应该独立立法的结论。
证明侵权损失证据的取证实务
侵权事实证据的收集
根据专利法相关法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一般为:未经权利人许可;实施专利;制造、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在此笔者重点提示,一定要注意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要件中并不包含许诺销售(如产品展示)。所以,在权利人见到商家进行展销侵权产品就认为其侵权,忙于起诉,如何专利维权,此做法是不妥的。
比较通常的做法是,实行公证购买,以此取得侵权事实的证据。由于此证据至关重要,建议当事人找律师取证。
基于现有的专利侵权判断体系无法解决上述问题,仅能以两种思路来寻求解决之道。要么是在现有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中寻找解决方案,要么则是需要创造出适应此种情形的法律法规来解决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