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不高于12个月;
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不高于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不高于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