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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6-07 18:02:50
总局企业名称咨询办理 媛媛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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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事项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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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批机关
1、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国际”等字样的;
2、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等字样的;
3、不含行政区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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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条件
1、内资企业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投资资格的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2)内资非公司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3)合伙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4)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
2、外资企业
外方为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中方为公司、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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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交材料目录
1、设立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2、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