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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1 19:24:02
在婚姻法及其解释未对下落不明状态与感情确已之间关系作出其他规定之前,对离婚应持慎重态度,除非下落不明人已被宣告失踪,否则轻易不要基于下落不明这一事实本身离婚。例如,被告下落不明满两年,确实可以说明被告没有对配偶及其子女尽到相应的责任或逃避责任,但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前与原告之间的感情较好,在审理时就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等方面综合分析,确定双方感情是否。
被告单位出具的证明。对于这些证明的采纳,不能一概而论:(1)原告方亲戚及父母的证明因个人情感因素较多,天津靠谱的离婚律师事务所,容易存有私心,直接采信应慎重;(2)单位出具的证明,因单位与被告是工作关系,无法得知工作时间之外被告的去向,靠谱的离婚律师,且被告可以自主选择其他单位工作,对其证明也不宜直接采信。(3)被告所在地的村民、居民或者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一般情况下,被告所在的村委会或居委会熟悉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这在很大程度上便利了离婚,减轻了原告的负担。但是也应该注意到,基层组织出具证明带有一定的随意性,没有严格的认定程序。又由于通常都是单方审查,很难认定被告是否确实下落不明。因此,仅凭基层组织的证明一般不能直接认定一方下落不明。(4)是我国公民户籍管理的法定部门,由出具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有证明效力。
实践中当,当子女较多而原告又不愿意全部抚养时,在判处时就面临难题,若全由原告抚养,在被告处于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对原告来说负担很重;如若部分子女归被告抚养,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等于是空判,子女权益得不到保障,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社会效果也不好。而且,当被告重新出现时,如被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而双方又协商不成,将使得原被告双方因争夺抚养权问题而产生新的纠纷,容易给孩子的心灵造成伤害,河北靠谱的离婚律师,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但问题是,不管子女归何方抚养,西青靠谱的离婚律师,实际上一般都是由原告抚养。因为被告下落不明,即使被告抚养,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