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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未宣告失踪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能否以未宣告失踪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婚姻法》第32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天津专业离婚律师,另一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该条规定虽然把宣告失踪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将宣告失踪作为人民受理一方下落不明离婚的前置程序。

因此,部分以未宣告失踪为由,对一方下落不明案件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的做法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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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受伤往往是孩子,家事审判改革的应有之义便是通过制度创新和人文关怀,特别是在抚养权归属的认定上,改变以父母双方为中心的传统思路,坚持以未成年人利益化为基本原则,以有利子女身心健康为处理抚养权归属的立足点,在判定抚养权时候以孩子的需求为出发点进行考量。有条件的,可以鼓励父母轮流抚养;对于多孩家庭,保障孩子们共同生活的时间。


离婚,是指有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向人院提出离婚请求,天津专业离婚律师收费,由人院调解或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离婚制度。该制度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离婚有分歧的情况,包括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或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有不同意见的情况。

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天津专业离婚律师事务所,主要包括: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或、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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