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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24 22:32:37
要确认自建房屋归属需要哪些程序?
要其婆婆配合过户,不予配合的,可以考虑起诉确认房产归属。但要确认该房产属于其夫妻共有,其婆婆属于名义上持有人,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天津专业离婚律师,比如书面证据(比如其婆婆书面确认该房产由其夫妻建设,天津专业离婚律师咨询,权属归其夫妻,其仅是名义上的持有人等)、其他证据(如、证人、建房、施工方证明等)。
如果婆婆拒绝配合怎么办?
举证确实比较麻烦。变更也要明确变更的名义,比如让其婆婆书面确认房产实际归属其夫妻。如果婆婆拒绝配合,当事人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确认房产归属,天津专业离婚律师事务所,但这个需要举证证明其夫妻为实际权属人,具体程序可在起诉前咨询律师。
一方下落不明离婚存在的问题
(一)下落不明的概念
根据《民通意见》第26条,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从该条文可知,下落不明并没有时间限制,它着重强调的是一种状态,只要一方离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就属于下落不明。
(二)存在的问题
婚姻关系不能恢复
原告为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会极尽自己之能来表明双方感情不好,法官仅凭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比较困难。
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并不代表其已,故被告随时有可能重新出现。根据《民事法》20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这就会导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因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而造成婚姻状况无法恢复。
财产处理可能不当
由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无法查清,夫妻财产的分割往往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原告在被告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此时财产的分割对原告而言显然不合理。而原告提供的财产情况因无法质证也可能存在遗漏、隐瞒和。从而就可能会侵害被告可分得的财产,不能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方面,因被告在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天津专业离婚律师推荐,当被告重新出现且拥有很多之前没有处分过的夫妻共同财产时,新的财产分割纠纷将在所难免。此时,如果不对财产进行处理,必然会影响到起诉一方的利益和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