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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6 01:05:46
《婚姻法解释(三)》还对夫妻之间赠与房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求、生育权纠纷、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如何处理、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人等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在《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积极建言献策,充分表达了对婚姻家庭审判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信广律师人以孜孜不懈的追求,努力树立律师的良好职业形象,创建社会信赖的文明律师所。信广律师人也将一如继往,以人为本、诚信立业;受人所托,忠人之事;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欢迎在线或来电咨询!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债务律师免费咨询,2004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在《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曾作出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但多数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贡献”一词不是法律用语,理解上也会产生歧义,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经过反复斟酌,《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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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0日,当执行法官到达被执行人现场营业场所时,开始被执行人还想狡辩,佛山债务律师咨询,但在铁的证据和事实面前,终狡猾的被执行人乖乖地将全部将近7万元的执行款转至人院的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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