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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01 14:34:07
广东大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专业VOCs一企一策、国家排污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清洁生产审核、环评、竣工验收、废气工程、废水工程等
建设单位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受理部门备案。
受理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将建设项目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报送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试生产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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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预案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赤潮灾害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以及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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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制度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门负责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单位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加油站环境应急预案,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珠海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及时向本级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