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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0-12-08 18:12:5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工程环保验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竣工环保验收公司,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策分析
首先是焚烧物的配合比问题。焚烧物的配合比要满足三个条件:(1)保证焚烧炉中热值的稳定性;(2)控制焚烧物中重金属和酸性污染物的含量,以免焚烧炉受到腐蚀性破坏;(3)混合后的焚烧物在燃烧时要保正持续性和稳定性。如果入炉的焚烧物能够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不仅可以保证燃烧稳定性和彻底性,淮北环保验收,而且还可以节约燃料,延长焚烧炉的使用寿命;其次是测算焚烧时的各项性能指标,包括焚烧炉内的温度、烟气的停留时间以及燃烧效率等;第三是要严格计算废气中的重金属含量。焚烧炉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废气监测项目的设置必须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1)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