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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0-12-16 22:20:41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阜阳环保验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编制验收报告,环保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保证治理污染的效果
“三同时”制度更注重对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因此,预防产生新的污染,治理旧的污染,恢复生态环境,是“三同时”制度的重要功能。项目主体工程和污染防治设施同时投产使用,不仅为污染治理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环保验收公司,提供了条件,使彻底治理污染成为可能,而且污染防治设旋停止运行必须提前报环保部门审批,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停止运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擅自闲置、拆除或不正常运行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就保证了治理污染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