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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9 20:19:5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已于1994年12月22日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通过,发布单位是。已于2002年2月1日失效,被《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替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令3号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第十四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
验收监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5.1 简述内容:任务由来、依据,尤其要阐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结论意见、环保对策、措施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文件的要求;
5.2 建设项目工程实施概况:工程基本情况,生产过程污染物产生、治理和排放流程,环保设施建设及其试运行情况;
5.3 验收监测执行标准:列出应执行的国家或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名称、标准编号、标准等级和限值,合肥环保验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中的特殊限值要求,环保验收公司,《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的环保设施设计指标或要求等;
5.4 验收监测的内容:按废水、废气、噪声和固废等分类,简要地说明监测因子、频次、断面或点位的布设情况,附示意图;采样、监测分析方法;验收监测的质量控制措施;
5.5 现场监测操作安全注意事项(必要时针对工厂实际情况制定);
5.6 对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检查的内容。
监测周期和监测频次
是危险废物中危害物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非常严重。因此,对其监测标准的界定都比较高,一般都执行欧盟的标准。对其监测周期和监测频次的确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如果建设项目有明显的生产周期且污染物排放稳定,则采样频次和测试频次一般为2到3个周期,每个周期为3到5次。(2)如果建设项目无明显的生产周期且生产连续稳定,则采样频次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小于2d,自主验收公司,每天采用不少于3个。(3)如果建设项目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物,则应增加监测的频次,且所取平行样本的数量应大于三类。(4)如果建设项目污染物的排放不稳定,必须增加采样频次以使监测结果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