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化融合贯标试点 三立联合 两化融合贯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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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22 18: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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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两化融合贯标

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身feng证等); 

2.准备异议书件:包括填写异议申请书、拟写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3.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件。 

(二)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 

1.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2.主体资格证明; 

3.在商标注册大厅提交申请书件;

4.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5.在交费窗口缴纳异议规费。 


商标转让

同时,两化融合贯标,注册商标的“一并转让”制度亟待完善。《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如果转让人尚有其他正在申请与转让的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该如何办理法律没有规定。实践中在处理类似事件时,商标局要求转让人对申请中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转让。以法律的形式对此问题给予明确的规定非常必要。

此外,在商标转让实务中,商标局的工作程序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向商标局提出了注册商标转让申请,无论发生何种情形均不得撤回。只能在转让被核准后,办理二次转让,两化融合贯标,即再由受让人将注册商标转让给转让人。这无形中为商标转让设置了障碍。


关于被异议商标专用权期限的起算时间

  原《商标法实施细则》8条第二款只规定了“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公告注册的,该商标注册公告无效”,但对被异议商标经终局裁定获准注册的专用权期限的起算时间未作明文规定,后经商标局解释被异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自原注册公告之日起计算。实际上,此种解释在法理上存在无法克服的矛盾。理由在于:注册公告一经宣告无效就自始无效并对将来无效,该注册公告不能产生任何法律效果,何以解释成在异议终局裁定后原注册公告又能“起死回生”,具有法律效力。

  令人遗憾的是,此种解释已上升到新法和条例中。新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两化融合贯标试点,无论立法用语如何变换,其中“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就是原注册公告之日。但条例第23条第二款规定,“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无论是“撤销公告”还是“公告无效”,其后果是注册公告的法律效力终止,不能发生法律效果。新法规定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原注册公告发生法律效力,条例何以“撤销原注册公告”和“重新公告”。因此,条例本款的规定在根本上是违反新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的,而且被异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自原注册公告之日起计算,又何需重新公告?重新公告的目的和法律效果何在?较为符合法理的解释可能是: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原注册公告效力“中止”,而非无效或者撤销后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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