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以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准备工作。检验结论意见为符合要求或者基本符合要求时,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标志粘贴在《使用登记证》 上,并且按照检验结论确定的参数使用压力容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使用的压力容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但是使用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视为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如果要继续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 检验机构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检验,必要时 按照本规程8.8的要求进行安全评估(合于使用评价),经过
审查压力容器外观及几何尺寸检验报告 (9)审查压力容器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报告,当采用标准或者境外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时,还需要审查试验方法、压力系数与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审查压力容器出厂(竣工)资料。监检钢印与监检证书监检合格后,监检员按照本规程6.1.6第(6)项的要求,打监检钢印并且出具《进口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批量制造产品监检方法适用范围适用于组批制造的蓄能器、简单压力容器、具有焊缝的封 头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容积小于5m3的第I类和第II类压力容器的监检:(1)采用相同的设计文件、相同的工艺文件、相同的质划,相同牌号的材料、同一生产计划号、制造数量不少于30台并且出厂编号连续;不需要制备产品焊接试件或者进行焊后热处理。
⑨ 仪表的安装位置与罐的进出口接合管和罐内 附件的水平距离不应少于1000mm。 ⑩ 当仪表或仪表元件安装在罐顶时,宜布置在 罐顶梯子平台附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