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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新曙光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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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1-12-31 09:23:01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拟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其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业务工作经验,无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开除公职或者兵役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安全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法规法律和行政管理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住所和设施设备;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保安管理制度。
2.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3.从事武装警卫、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警卫、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国有独资或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
(3)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工具使用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警卫、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和通信、报警设备。
4.申请设立从事武装警卫、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申请表和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押运服务,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即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5.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持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无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行保安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以及总行法定代表人、分行负责人和保安的基本情况。
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查,并将审查文件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