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
- 北京市新曙光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价格
- ¥10.00/个
- 品牌
- 北京新曙光
- 起订
- 1个
- 供应
- 50个
- 发货
- 3天内
- 电话
- 13021112988
- 手机
- 13021112988
- 发布时间
- 2021-12-31 09:23:01
一、审批依据: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3、《陕西省公安厅关于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有关事项的通知》
4、《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5、《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向自贸试验区下放治安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二、申请主体: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法定条件:自然人、法人及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均应具备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
三、申请材料:
(1)、《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行政许可审批表》。
(2)、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3)、《拟任保安服务公司(培训单位)法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表》。
(4)、拟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应提供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2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3简历4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5)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
(6)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并附照片。
(7)公司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承诺书》
保安许可证
(1)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省级公安机关。
(2)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发证公安机关应当收回保安服务许可证。
(3)保安服务公司依法破产、解散、终止的,发证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办理许可注销手续,收回许可证件。
(4)本规定发布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除需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外国人就业证复印件。
(5)省级公安机关许可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公司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商独资经营的保安公司的,应当报公安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