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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新曙光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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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31 09:23:01
1、 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投资者须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信用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2、 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投资者应当设立满一年。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SPV)名义投资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相关子公司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
3、 中方投资者财务状况良好,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外方投资者或其境外母公司在境外已合法注册并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外方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
4、 商业保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5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并有明确的实缴出资到位计划。
外资商业保理公司一般应当在设立后6个月内将部分注册资本实缴到位,以保障实质性开展商业保理、商业保理等相关业务
其余注册资本也应根据业务发展状况及时实缴到位
5、 投资者入股资金为自有货币资金,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银行贷款等债务资金、他人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6、 商业保理公司有明确的发展战略、清晰的盈利及风险控制模式
7、 商业保理公司已制定健全的公司章程及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等主要内控制度
8、 任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信用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从业记录、近3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风险控制、合规稽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实际履行相关职责人员)等管理人员应当熟悉经济金融工作,从事商业保理(租赁)业务或相关金融机构运营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五年以上
9、 商业保理公司在注册地有实际经营场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至少应当在注册地所在区设立实际经营场所)。
商业保理公司常见经营范围
现有如下公司转让
xx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xx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xx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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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催收、应收账款管理、销售分账户管理、坏账担保、保理融资、信用风险管理平台、顾问咨询服务等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商业保理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货款或受托发放货款、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本公司商业保理业务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