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私募基金公司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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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09: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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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字样。

3、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4、基金管理型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3000

5、基金型企业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

5年内

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6、基金公司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发放贷款

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至少配备3名具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管。

法律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

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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