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
- 河南国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 电话
- 0370-3635552
- 手机
- 15603706073
- 发布时间
- 2021-01-21 20:55:58
《关于深化增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 海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河南劳务公司正规资源,允许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其中生产、生活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该文同时明确,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用工单位不能单独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并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河南劳务公司专业派遣,被派遣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故不能单独约定试用期。
应当允许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劳务派遣公司并不是实际用工者,真正关心被派遣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工作的,是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河南劳务公司,把劳动者派向用工单位,河南劳务公司不拖欠工资,再由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等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因其高灵活、低成本等特点,已成为一种被广为接受的用工方式。但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同工不同酬、责任分担不清等,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人民院对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一般会作如下区分: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