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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新曙光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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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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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1-12-31 09:23:01
(1)经营出版物印刷的企业,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2)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3)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4)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5)经营复印、打印业务的单位,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1)经营出版物印刷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人民币
(2)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50万人民币
(3)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人民币
(4)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人民币
(5)经营复印、打印业务的单位,注册资金或资金数额不少于10万人民币。
5、有必要的印刷设备。(1)经营出版物印刷的企业,具有2台以上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
(2)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具有2台以上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3)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具有1台以上近十年生产的印刷设备
(4)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具有2台以上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
(5)经营复印、打印业务的单位,有必要的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名片印刷机等设备(不应有八开以上轻印刷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负责人必须取得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