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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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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1-01-23 00:15:35
惠诚(苏州)秉承“投之以惠、报之以诚、胜之于精”的宗旨,律师,引入阿米巴管理模式,重点服务中小型科技文化企业,着力打造一家“为追梦人圆梦的律师事务所”。
关于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问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项目投标律师,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四)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惠诚(苏州)秉承“投之以惠、报之以诚、胜之于精”的宗旨,引入阿米巴管理模式,重点服务中小型科技文化企业,着力打造一家“为追梦人圆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惠诚(苏州)秉承“投之以惠、报之以诚、胜之于精”的宗旨,引入阿米巴管理模式,苏州合同审查律师,重点服务中小型科技文化企业,苏州项目招标律师,着力打造一家“为追梦人圆梦的律师事务所”。
关于著作权案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问题“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一般应当依据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i定的著作权认证机构出具的涉案作品版权认证文书,或者证明出版者、发行者、涂改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