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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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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1-01-27 20:09:10
惠诚(苏州)秉承“投之以惠、报之以诚、胜之于精”的宗旨,苏州基金业务律师,引入阿米巴管理模式,重点服务中小型科技文化企业,着力打造一家“为追梦人圆梦的律师事务所”。
关于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问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律师,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四)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惠诚(苏州)秉承“投之以惠、报之以诚、胜之于精”的宗旨,引入阿米巴管理模式,重点服务中小型科技文化企业,着力打造一家“为追梦人圆梦的律师事务所”。
关于尚未附着或者尚未全部附着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产品价值是否计入非i法经营数额的问题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i法经营数额。
惠诚(苏州)秉承“投之以惠、报之以诚、胜之于精”的宗旨,引入阿米巴管理模式,重点服务中小型科技文化企业,着力打造一家“为追梦人圆梦的律师事务所”。
关于著作权案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问题“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一般应当依据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i定的著作权认证机构出具的涉案作品版权认证文书,或者证明出版者、发行者、涂改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