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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1-04-27 18:09:22
机房是否可以租用?
答:经营IDC/ISP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可以自建机房和租赁机房,其中,机房IT设施(数据库系统、机架、服务器、存储等)的租赁限定为只可租赁基础电信企业、持有IDC牌照的增值电信企业的机房IT设施。
若租赁持有IDC牌照的增值电信企业的机房IT设施,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则租赁企业的IDC机房的出口带宽只能向基础电信企业租用。
测评的依据(或者标准)
答:(1) 网站备按系统测评标准:
电管[2009]308号《关于印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站备案管理系统功能要求第1部分备案管理系统功能〉的通知》;
工信电管函[2011]219号《关于印发〈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企业系统接口规范〉的通知》;
(2) 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测评标准:
YD/T 2248-2012《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YD/T 2405-2012《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接口规范》;
YD/T 2406-2012《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及接口测试方法》。
(3) 机房运行安全测评标准:
《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电管[2010]563号);
《通信机楼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电管[2010]543号);
《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电管[2009]187号);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50174-2008)。
(4) 接入资源管理平台测评标准:
YD/T 2432-2012 《因特网数据中心(IDC)和因特网接入服务商(ISP)接入资源管理平台技术要求和接口规范》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和注销的规定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ye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中第六章——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的规定如下:
第三十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一条 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办理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遇有合并或者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覆盖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其中,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年检,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变更后的公司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二) 提出申请时,公司的业务已开通并且没有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