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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新曙光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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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1-12-31 09:23:01
北京中医诊所备案条件:
适用性
适用于在本省境内举办的中医诊所,包括在中医理论指导下使用中医及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的诊所,以及中药调剂、煎药等中医药学服务。
备案机构
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命名要求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生办〔2020〕611号)的要求,中医诊所的命名标准为:
1、中医诊所名称由识别名和常用名依次组成;
2.俗名:统一为“中医诊所”;
3.鉴定名称:可包括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名称(或标准简称)、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科名称、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审批机关批准的名称。
中医诊所命名格式为: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规范简称)(鉴定名称)中医诊所。
中医诊所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1.有损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的名称;
2.侵害他人利益的名称;
3.姓名由声母和汉语拼音组成;
4.以医疗器械、药品、医疗产品命名的名称;
5.含有“疑难病症”、“特殊治疗”、“专家”、“名医”或者含义相近的词语的名称,以及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其他名称;
6.超越注册医学科目或名称核定的专业范围;
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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