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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1-05-14 10:27:08
叉车违规上路引发交通事故 车主按责赔偿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叉车属于场(厂)内机动车辆,由质监部门进行登记管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定义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叉车租赁,不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投保交强险的范围,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其在道路上施工或行驶虽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但只是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官的调解下,被告杨某当场向原告都某支付费等25000元,本案顺利了结。
1、 将叉车停放在平坦、硬实的路面上,关闭发动机,使叉车处于空载状态。
2、 叉子下降到地面,用停车制动装置止住车轮,如更换转向轮胎,将千斤顶支撑在后桥后部托架中央,如更换驱动轮胎,将千斤顶支撑在车架前部侧面位置,
3、 用千斤顶稍稍顶起叉车,叉车租赁叉车,使轮胎与地面仍有接触;先旋开固定充气管的螺栓,取下夹子,租赁叉车,然后松开轮毂螺母。
4、 用千斤顶将车支起,旋下轮毂螺母,将轮胎拆下。
5、 安装顺序与拆卸顺序相反。安装轮毂螺母时,紧固力矩必须达到规定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