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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0 14:54:09
第二十一条
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海南私募基金公司注册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
【解读】基金风险评级:本条是办法的新规定,征求意见稿内容中并无此条。对私募基金的风险评级,证监会105号文有过规定(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海南私募基金公司注册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应当说,办法规定的评级主体由105号文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扩大到募集机构。但现实中,募集机构自行确定的风险评级缺乏一定的可信度,另大多数评级机构都由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机构兼任,社会上真正独立的第三方评级还比较少。海南私募基金公司注册市场呼唤把更多的私募基金评级工作交给市场上专业的人士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