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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3 14:37:47
其中具有法律意义的是按组织形式进行的分类,依此,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分为公司型基金和信托型基金,还有的国家承认合伙型基金。其中注册海南私募基金公司信托型基金采取信托契约的形式,因此,又称其为契约型基金。由此,在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性质的认识和分析实质上在于对公司与公司型基金和财团法人与信托型基金相互关系的认识和分析。就目前证券投资基金注册海南私募基金公司理论研究的状态来看,这恰好是此一领域颇为模糊和具争议的。
公司制基金,顾名思义,是采取公司形式或类型为公司的基金。然而,在此问题上,在证券投资基金立法的过程中,却出现了完全不同的认识和主张。有的认为,公司型基金虽有公司之名,但却不具有公司的性质,不是公司的一种,“一些人会认为公司型基金就是公司。我在文章注册海南私募基金公司中基于的主点是公司型基金就是基金,不是公司。它的定语叫公司型,它的落脚点在于基金”。由此,基金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成为不能不探究和澄清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