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权类私募基金备案办理流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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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权类私募基金备案办理流程详情

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中,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有何要求?

答:《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有明确规定,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运作应遵守相应规定。


在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中,私募投资基金一般通过五种方式参与:

1、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中,作为发行对象;

2、上市公司合并、分立申请中,作为非上市公司(吸并方或非吸并方)的股东;

3、配套融资申请中,作为锁价发行对象;四是配套融资申请中,作为询价发行对象;五是要约豁免义务申请中,作为申请人。

中介机构应对上述投资者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具体来说,对于一、二、三种情况,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分别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核查意见按规定应当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提交重组委审议前办理。对于第四种情况,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在收到投资者报价后、向投资者发送缴款通知书前进行核查,在合规性报告书中发表核查意见;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应披露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对于第五种情况,财务顾问(如有)、律师事务所应在《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核查意见按规定应当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我会受理前办理。


本问答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公布之日起受理的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适用本问答意见。


发行监管工作中,对中介机构核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有何具体要求?


答:《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有明确规定,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运作应遵守相应规定。


从发行监管工作看,私募投资基金一般通过四种方式参与证券投资:

一、是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私募投资基金投资入股或受让股权;

二、是首发企业发行新股时,私募投资基金作为网下投资者参与新股询价申购;

三、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权类证券(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可转债等)时,私募投资基金由发行人董事会事先确定为投资者;

四、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时,私募投资基金作为网下认购对象参与证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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