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企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化行政机关应当在审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许或是未予准许的决策。核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给予公示;未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因此为合法合规,避免影响平台上线建议尽快申请,申请开设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化行政部门管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文化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文化部将作出审批决定,批准后,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简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即网文,是经营网络文化产品和网络文化活动需要的相关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