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近期张家口化工厂爆炸事故、江苏响水天家邑化工爆炸等事故后,人们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与周边居民区之间的安全距离高度关注。
其实“安全距离”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也没有办法得到一个统一的定义,因为安全距离在不同的情况下肯定是不一样的。
首先,“安全距离”的定义:“安全距离”是指为避免事故发生后对周围人员的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或造成周围人员的伤亡而应保持的距离。
主要从“着火”和“爆炸”两个角度来讨论,所以我们把安全距离分为“着火距离”和“爆炸距离”两大类。
“防爆距离”也没有官方定义。这里我们将“防爆距离”定义为:“为防止爆炸事故对周围建筑物、设施造成破坏或造成周围人员伤亡所应保持的距离。”
关于火灾距离,专业术语有“火灾距离”的称谓,所谓“火灾距离”是指“防止火灾建筑物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物,便于灭火间隔距离”。
关于危险品企业的火灾间距,我们从大量标准中整理了一份20页的PDF文件,详细说明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的火灾间距,但由于内容较多,不在这里列出。
对于危险品的“防爆距离”,《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产设备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品储存设施与周边场所、设施、区域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的内陆码头、泊位,应当与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取水口保持一定距离。
然而,条例并没有规定这段距离的数目。从相关法律的角度来看,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可能会出现对距离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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