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企业设立境司的规定如下:
(一)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除外):
1.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
2.投资项目有利于内地现代化建设;
3.投资项目有利于港澳地区的繁荣稳定;
4.投资项目能够发挥港澳地区的有利条件,扩大对外贸易和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
5.投资项目有利于加强内地与港澳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
(二)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需满足哪些条件:
1.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2.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技术和货物的管理规定;
3.已通过管理部门的资金来源审核;
4.使馆经商处(室)对拟投资项目无异议。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通过,出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商务局领取办理结果。